国际航标协会(ALA)经过长期研究和反复协调,在1980的第十届国际航标会议上确定了完整的国际浮标制度。世界各国或地区在设立助航标志时必须遵守这一规定, 船舶必须按这一规定所标示的可航区域航行。
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规则有五种标志类型,可结合使用。
1、侧面标志。侧面标志结合“浮标习惯走向”使用,通常用于界限明确的航道。这些标志指明所遵循航路的左侧和右侧。在航道的分岔处,可用一个经修改为指示分岔点的侧面标来指明推荐的航道。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所述侧面标志在浮标制度A区域和B区域之间是有区别的。
2、方位标志。方位标志和航海罗经结合使用,指示航海员在何处可找到可航水域。
3、孤立危险物标志。孤立危险物标志指明规模不大的孤立危险物,它的四周都有可航水域。
4、安全水域标志。安全水域标志指明在标位的四周都有可航水域,比如航道中央标志。
5、专用标志。专用标志不作为助航标志使用,但指明在航海文件中提到的有关区域或特征。
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规则适用于所有固定和漂浮的标志(不包括灯塔、扇形光灯标、导灯和导标、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),用来指示:
1、可航水道的边侧界限。
2、天然危险物以及其他障碍物,比如沉船。
3、和航海有重要关系的其他水域特征。
4、新危险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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